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研究管理和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及声像电子材料,均属科研档案。
第三条 每项科研活动开始时,有关教研室、研究所(室)、中心必须指定专人收集、积累本项目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并在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负责整理报科技处归档;跨年度或研究时间较长的项目,可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按阶段性成果结合时间、经验收并确认合格后分阶段归档。
第四条 对负成果项目或停缓项目的科技文件也应整理归档,但在归档时应附上情况说明一并报科技处以备查。
第五条 项目完成后,鉴定验收或申报成果必须事先由档案部门会同科技处共同验收科技文件材料。经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由档案馆加盖科技档案验收章,有关部门才能组织鉴定、验收和申报成果。凡未按规定上报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科研课题(项目),科技处不予组织鉴定、评审,不予上报成果参加奖励,不安排接受新的任务;有关人员也不得以该项目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管理人员及科研工作都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管理,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三纳入四同步”,即把档案工作纳入自己工作的规划、计划、职责范围和管理制度之内,作为岗位职责考核的依据之一,做到下达计划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技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技成果与档案部门验收、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七条 归档
一、归档范围
(1)归档内容包括科技工作的综合管理,科研准备、实验研究、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2)归档的重点是本校(单位)承担或以本校(单位)为主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实验研究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材料)。
二、归档的原则及方法
(1)坚持实行科研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课题组归档制度。
(2)根据科研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查考利用的原则进行归档;可根据科研文件材料的内容、价值、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实际情况,将每个研究课题的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后,视材料多少,组成一题一盒或一题数盒。
(3)内容密不可分的科研文件材料按以下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前;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归档时,应拆除档案内的易锈蚀金属物,对破损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修补。
(5)科研管理部分的文件材料应按我校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和文件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归档章上的相关内容,按档案装订规范要求装订。
(6)在档案的首页填写归档文件目录、末页填写备考表。
第八条 归档验收及归档时间
(1)研究课题在课题(项目)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2)暂不申报或中断、停止的研究课题,在课题结束或中断、停止后两个月内归档。
(3)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必须有档案馆参加。
(4)归档前填写科研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连同档案向档案馆移交,经档案馆检查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并各执一份以备查。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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