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第三条 教学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并提供利用。档案馆负责对全校的教学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教学管理部门和全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领导,把教学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纳入教学管理环节中,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制度之内,做到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认真落实档案工作“三纳入四同步”。
第五条 归档
一、归档范围
(1)归档范围主要包括教学的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具体范围见附件。
(2)归档的重点是本校在教学工作及其管理,特别是各教学单位在教学实践各个环节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归档的原则及方法
(1)坚持由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归档的原则,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的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将所积累的文件材料向档案馆归档。
(2)根据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归档。原则上相同内容的文件材料组在一起。
(3)在不影响文件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的前提下,同一内容的文件分别按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顺序排列。
(4)文件材料未注明标题的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
(5)文件材料一律拆掉易锈蚀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
(6)文件材料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7)归档文件应按我校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和文件的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归档章上的相关内容。
(8)在档案的首页和末页分别填写归档文件目录及备考表。
第六条 归档验收及归档时间
(1)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接收人有权要求改正后移交。
(2)移交时移交人应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3)教学行政管理性文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其他材料按培养周期于次年1月底前归档。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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